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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关于加强学生国防教育的意见

撰稿人: 2019-09-12  浏览:

政学〔2014〕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国防教育工作的意见》中发〔20118 号)、《教育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学校国防教育工作的意见》(教体艺20116 号)、《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2006 年修订)》及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开展学生国防教育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普及和加强全民国防教育,是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的一个战略问题,对于凝聚全民族的意志和力量,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在大学生中开展国防教育,目的是激发爱国热情, 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提高学生思想政治觉悟,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培养艰苦奋斗的作风,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知识和技能,自觉履行兵役义务,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培养后备兵员和预备军官,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生国防教育由军事理论课教学、军事技能训练、日常国防教育三部分组成,其中军事理论课教学、军事技能训练为必修实践课。凡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应参加军事理论课学习和军事技能训练。因身体原因或有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军事技能训练者,应持个人申请、医院证明,经教务处、武装部批准,可免训或缓训军事技能部分,缓训学生随下一年级学生训练;退役后入学新生根据相关规定可申请免训军事技能。军事理论课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者,不准予毕业。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国防教育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长办公室、武装部、学生工作部、宣传部、教务处、保卫处、财务处、团委、总务处、饮食服务中心、场馆管理与体质健康测试中心、明水校区管理办公室、圣井校区管理办公室、校医院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国防教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武装部,负责日常工作开展。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国防教育工作小组,在党总支领导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辅导员、学生干部组成。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国防教育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 宣传贯彻国防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 研究制定学生国防教育总体规划。

3. 研究制定学生国防教育有关制度。

4. 组织开展国防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

    5. 开展国防教育理论研究,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国防教育的特点和规律,逐步构建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教育体系。

第七条 武装部工作职责

1. 贯彻国防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防教育领导小组工作安排。

    2. 负责做好学生军训工作,制定学生军训方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做好学生军事理论课的教学组织和任课教师的选聘、培训、考核。

3. 开展征兵工作。认真贯彻《兵役法》,做好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

4. 加强国防教育基地建设,开展双拥共建活动。

5. 完成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学院工作职责

1. 落实学校学生国防教育工作的部署安排。

2. 做好学院学生国防教育动员与组织工作。

3. 做好学院学生国防教育的总结、考核工作。

4. 做好学院学生国防教育安全与纪律工作。

5. 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军事理论课军事技能训练

 

第九条 军事理论课教学、军事技能训练的内容包括:

1. 军事理论课教学

主要内容是:中国国防、军事思想、国际战略环境、军事高技术、信息化战争、时事分析、解放军优良传统、艰苦奋斗、集体主义和人生观、价值观等教育。

2. 军事技能训练

主要内容是:三大条令、队列、轻武器常识、实弹射击(或模拟射击)、三防、战地救护、单兵战术、军体拳、野营拉练、内务管理、模拟对抗等。

第十条 军事理论课教学、军事技能训练考核方法

1. 军事理论课:书面考试。

2. 军事技能训练:技能达标考核。

第十一条 军事理论课教学、军事技能训练成绩的计算

1. 军事理论课的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

2. 军事技能训练成绩构成:训练科目成绩(百分制80 分,思想政治表现、作风纪律、内务卫生等(百分制) 20 分。

3. 军事理论课考试成绩和军事技能考核成绩相加后的平均分为国防教育成绩(两项均需取得 60 分以上,方可计算国防教育成绩,其中一项不及格者,国防教育成绩按零分记录, 需补考或补训)。

第十二条 军事理论课教学、军事技能训练共计 1 学分。

 

第五章 日常国防教育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事迹报告会、读书演讲、知识竞赛、文艺演出、战术演练、主题国防日、形势政策讲座、参观军史馆等国防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积极开展征兵工作。学校倡导和支持适龄大学生应征入伍,按照国家征兵政策做好大学生入伍、服役和退役复学工作。

            第十五条 加强与驻地部队的交流,开展双拥共建活动,发挥学校与部队的优势和特长, 相互间提供协作和支持,创建 双拥共建先进单位

 

第六章 后勤保障

 

第十六条 国防教育经费由军事理论课授课费、军训费用(包括:官兵食宿、军事基地训练费、车辆使用费、枪支保管费、实弹射击或模拟射击费等、日常国防教育经费括:活动经费、征兵经费、双拥共建经费等)组成,所需费用由学校每年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武装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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