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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试行)

撰稿人: 2025-03-04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深化新时代研究生教育综合评价改革,推进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 展,培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堪当民族复兴大任,德智体美 劳全面发展的研究生,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素质综合测评(以下简称测评)是研究生思 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旨在通过树立目标、明确导向,推动学 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总结阶段性成长历程,促进 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成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基本修业 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

第二章 测评原则

第四条 测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测评流 程,明确测评标准,优化测评方式,注重民主测评,完善公示制 度,公开测评结果,切实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确保研究生在测 评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坚持立足时代,强化立德树人。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贯彻“四为”方针,坚持“四个面向”,构建“三全 育人”“五育并举”育人体系,突出人才培养中心地位,着力破除 “五唯”,推进测评与发展相结合,以评促改,以评促育,引领研 究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第六条 坚持遵循规律,做到科学有效。充分把握研究生群 体特点,统筹兼顾学生类型、培养阶段、学科专业等,分类设计, 科学测评。坚持定性测评与定量测评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测 评相结合,全过程测评和德智体美劳全要素测评相结合,确保测 评全面、专业、客观。

第三章 测评内容

第七条 测评是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评价,内容包括德 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等五个测评维度,五育协同,缺一不可。

第八条 德育评价要突出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引导研究生 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情怀、锤炼品德修为、勇担时代重任。重点考察研究生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等,是否拥护中国共产党 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为指导,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是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和学校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安全稳定;是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团结同学,积极上进;

第九条 智育评价要突出质量导向和破除“五唯”,推进分类评价、代表性成果评价等,引导研究生潜心科学研究、勇于创新 创造,主动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考察研究生是否深刻理解把握时代潮流和国家需求,对标一流,严谨治学, 团结协作,勇于担当;是否具有较高的科研素养和研究能力,具有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具有一定的科研成果产出能 力和实践应用能力。

第十条 体育评价要突出以体强体、以体育智、以体育心,引导研究生在运动中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重点考察 研究生是否重视身心健康,结合个人体质选择适宜的运动项目,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做到科研学习和体育运动协调发展,切实提升身体素质和综合素养。

第十一条 美育评价要突出以美育人、以美化人、以美培元,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审美观念、陶冶高尚情操、塑造美好心灵、 激发创新创造活力。重点考察研究生是否结合学科专业和自身艺术素养,善于发现和诠释科学之美,丰富审美鉴赏体验,积极参 加美育实践,增强对美的追求和美的自信,提升审美和综合能力。

第十二条 劳动教育评价要突出以劳树德、以劳增智、以劳强体、以劳育美,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劳动、尊重劳动、热爱劳动。重点考察研究生是否积极参与日常劳动和公共服务,结合学科和专业开展实习实训、专业服务、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提升就业能力,养成勇于奉献、艰苦奋斗的劳动品质。

第四章 测评组织与测评程序

第十三条 研究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由校党委统一领导,党 委学生工作部指导,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各学院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成立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研究 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等组成的 研究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开展实施本 学院研究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各班或各年级由辅导员牵头组建综合测评小组,原则上综合 测评小组成员由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副书记、党支部委员、班长、 团支部书记、学习委员和研究生代表组成,研究生代表由学生民主推荐产生。

第十五条 素质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于每年 9 月份完成。测评结果作为评定奖助学金、荣誉称号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入学第一年的研究生不进行素质综合测评。

第十六条 测评一般以班级为基本组织单位,由辅导员主持进行,也可以年级、专业为基本组织单位,在日常表现记录、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基础上,公开、公正、公平、科学地进行。测评中应同时发挥党支部、团支部作用。

第十七条 素质综合测评结果包括德育测评结果和综合测评成绩两部分。德育测评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 等级比例原则上不超过 50%。在测评学年内受到通报批评的研究 生,德育测评结果不得为优秀或良好。受警告及以上处分的研究生,德育测评结果原则上应为不合格。 综合测评成绩由学业学术成绩、素质能力成绩和负面清单三部分组成,满分 100 分,其中学业学术成绩满分 70 分、素质能力 成绩满分 30 分,负面清单分值根据实际情况累计,综合测评成绩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测评成绩=学业学术成绩+素质能力成绩-负面清单分值

第十八条 学业学术成绩包括学业成绩和学术成绩两部分,其中学业成绩原则上分值上限 40 分、学术成绩原则上分值上限 30 分,各学院可根据单位实际合理分配分值。学业成绩按照上一学年课程成绩按比例转换,学术科研成果根据学校关于科研认定 办法进行排序、赋分,计算办法包括且不限于加权赋分、等级赋分或归一赋分。 

学业成绩主要指测评学年平均学分绩,计算公式为:

平均学分绩=∑(课程成绩×学分)÷∑课程学分 

课程成绩统计为本学年所有考试科目正考成绩,包括必修课、选修课的考试成绩;因缺考导致成绩为零分的,按零分进行计算; 缓考等特殊情况成绩,以研究生系统成绩为准;重修、补考等成绩不计入测评。

第十九条 素质能力成绩包括文体素养、劳动素养和创新素养三部分,上限 30 分。 

素质能力成绩=文体素养+劳动素养+创新素养

第二十条 素质综合测评结果应在基本组织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若学生对本人或他人的综合测评结果有异议, 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辅导员提出,逾期不予受理。辅导 员负责召集工作小组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在 3 个工作日内答复学生。学生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应在收到复议结果次日向工作小组书面提出,工作小组应及时征求各方面意见,在 3 个工作 日内将结果通知学生。

第二十二条 公示结束后,经辅导员确认后的素质综合测评结果应由学院工作小组审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应结合学科特点和单位实际制订本单位 研究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财经大学 研究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试行)》(政学〔2021〕14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山东财经大学 研究生素质能力评价实施细则


各学院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对各部分实行基础赋分与奖励 赋分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评价。

一、文体素养

考察内容包括研究生组织或参与集体活动的表现,在各级文 艺和体育比赛中取得的成绩等。同一测评学年内同一项目获不同 级别奖项的按最高项计分一次。 

各学院可参照如下标准制定本单位赋分分值:


破纪录(体育类)

一等奖;

第一名

二等奖; 第二、三名

三等奖; 第四-六名

团体

第一名

团体

第二、三名

全国

7

10

8

6

3.5

2.5

省级

5

6

4

2

2

1.5

校级

3

2

1.5

1

1.5

1

院级


1

0.5

0.5

1

0.5


二、劳动素养测

评学年内,考察研究生积极参与服务性劳动实践、服务师 生的情况,各学院结合单位实际对研究生在社会工作、志愿服务、 集体劳动、参军入伍等方面进行评价,给予相应赋分。同一测评 学年内同一项目获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项计分一次。 

(一)社会工作

1.任职赋分

测评学年内研究生在校内任职学生干部满半年可参与评价考 核,校级研究生干部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负责考核,院级 研究生干部由各学院进行考核,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各学院可根据考核结果分级赋分(考核优秀等级分值 标准参见附表)

职务

校研究 生会主 席团成 员、学 院研究 生会主 席

校研究生会(校级学生组织)部长、学院研究生会副主席(主席团成员)

校研究生会(校级学生组织)副部长、学院研究生会部长、研究生党支部记、 班长、团支部书记

学院研究生会副部 长、校级社团主要负责人、研究生党支部副书记

校级社团副会 长、学院社团主要负责人

校级及院级研究生会干事、 党支部委员、班委、团支部委员

宿舍舍长

优秀等级分值

8

7

5.5

4

2.5

2

0.5

注:(1)测评学年内担任多项职务的,第二项兼职分数减半,更多的兼职不再加分。(2)勤工助学岗位领取报酬的,不予加分。(3)考核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 30%。

2.个人荣誉称号赋分

个人荣誉称号包括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各学院可参照如下标准制定本单位赋分分值:

级别

国家级

省级

校级

院级

赋分标准

8

5

3

1

(二)志愿服务

1.由学校组织派出的在全国或全省具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中担任志愿者,获得表彰的,每次赋分不超过 3 分;未明确表彰的,每次赋分不超过 2 分。此项赋分同一测评学年不超过 4 分。

2.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等部门认定的特定岗位的志愿者,学年工作结束后,各学院可根据表现赋 1-3 分。

3.校外一般志愿者活动须经学院同意后才能参加,赋分标准参照学院志愿活动等级执行。此项赋分同一测评学年不超过 2 分。

(三)集体劳动 

1.各学院根据学生参与集体劳动,维护消防安全和良好卫生 环境以及保持宿舍卫生等具体表现,给予相应计分。 

2.测评学年内获校级文明宿舍或相关荣誉的宿舍成员每人加 1 分,获院级文明宿舍或相关荣誉的宿舍成员每人加 0.5 分。 

3.获校级及以上“先进党支部”“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 以及其他集体荣誉的,所在党支部的党支部书记、班级的班长、 团支部的团支部书记在任职分的基础上加 1 分,党支部副书记、 党支部委员、班委、团支部委员加 0.5 分。

(四)参军入伍 

研究生退役复学,根据服役期间综合表现一次性赋分不超过 4 分。

三、创新素养测评

学年内,学院对研究生在科技竞赛、职业规划大赛、自主创业中获得的荣誉和成果进行评价,给予相应赋分。 

(一)竞赛类项目

级别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国家级

8

6

5

4

2

省级

5

4

3

2

1

校级

2.5

2

1.5

1

0.5

院级

1.5

1

0.7

0.3

0.1

1.具体竞赛的等级参照校团委关于社会实践和创新竞赛成果 等级认定的最新文件执行。一类竞赛参照以上标准赋分,二类竞 赛降级赋分,三类竞赛再降一级赋分。

2.同一项目获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项计分一次;跨学年时, 第二学年加分分值要扣除上一学年已兑现分值。

3.校级比赛仅限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举办(含主办)的比赛。

(二)创业实践 

主要包括学生自主创业,开展创业企业运营的能力。

1.注册成立创业企业,开展正式运营加 2 分,占有股份并参 与运营的合伙人加 1 分。 

2.注册成立创业企业并持续运营一年以上,形成盈利的加 3 分,占有股份并参与运营的合伙人加 1 分。 

3.录用我校毕业生为员工,签订正式就业协议的,每录用一 人加 1 分,最高 5 分。

四、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是指在测评学年内存在不及格课程或在课堂纪律、日常行为、宿舍表现、考风考纪和校园生活等方面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 

(一)1门课程不及格计1分,多门课程不及格累加计分。 

(二)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计分,对同一测评学年内多次违规违纪的,累加计分。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和违纪处 分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计分。

类别

批评教育

通报批评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分值

1

2

3

4

6

8

说明: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的日期以作出处理决定之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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